原创:商密卫士-门洪利
从苹果公司窃密案
看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欠缺
同一个窃取商业秘密案件,
按美国的法律属于犯罪,
可判窃密者10年监禁和高额罚款,
而按中国的相关法律,
窃密者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一个窃取商业秘密案件,按美国的法律属于犯罪,可判窃密者10年监禁和高额罚款,而按中国的相关法律,窃密者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因何在?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国没有单独立法,由分散在不同法律的相关条款构成,包括各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规等。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这种由不同法律条款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能否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是否存在普遍反映的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胜诉难、胜诉后挽回损失难的情况?
对同样的窃密案件,为什么国内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结果与美国的法律保护有如此大的差异?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用一个典型的商业秘密窃密案例,分别套用中国和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对其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美国的苹果公司在2018年发生了一起商业秘密窃密事件,该事件的整个作案过程和司法介入过程详细完整,非常有代表性,恰好适合当作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美国苹果公司的保密文化全球闻名,有着非常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我们用苹果的案例对中美两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进行分析,不会存在由于企业自我保护不足导致法律保护削弱的情况,相当于把企业保护这个因素给排除掉,最后的分析结果只与法律自身相关。
对比的结果是,同一个盗窃商业秘密案例(苹果公司的窃密案例),按照中美两国的法律处置,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按照中国的法律,盗窃商业秘密的人员几乎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按照美国的法律,会面临10年的刑期和巨额的罚款。
一、商业秘密相关法律
1、美国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
-《经济间谍法》-1996年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2012年
(Foreign and Economic Espionage Penalty Enhancement Act of 2012)
-《保护商业秘密法》-2016年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
说明:
上述三项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质是一个法律,即《经济间谍法》,其它两项法律是对该法的修订补充。
《经济间谍法》的内容就是美国法典第18章第1831条至1839条。
《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提高了对经济间谍罪的财产刑罚标准,一是将自然人犯罪的财产刑由“不超过50万美金的罚金”提高到“不超过500万美金的罚金”。二是将机构犯罪的财产刑从“不超过1000万美金的罚金”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美金的罚金或者三倍于被盗商业秘密价值,包括研究和设计费用以及为防止商业秘密被盗的其它费用,二者取其大”。
《保护商业秘密法》对《经济间谍法》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包括盗窃商业秘密案件的联邦管辖权、单反申请扣押财产、禁令救济、提高盗窃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标准、惩罚性赔偿等。
《保护商业秘密法》将“组织盗窃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上限由原来的“处500万美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处500万美元以下或者对于权利主体而言被窃商业秘密所具备的价值的3倍,包括研究费、设计费以及其他该权利主体重新生成商业秘密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二者取其大。”
另外,《保护商业秘密法》还规定,在故意或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被告按前述赔偿额两倍以内的数额支付惩罚性赔偿。
2、中国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
-《民法总则》
二、窃密案情回顾
2018年7月7日,美国苹果公司前员工张晓朗(音译)因为涉嫌窃取苹果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项目“泰坦”的核心商业秘密,在美国圣何塞机场乘机返回中国时被美国FBI逮捕。
张晓朗于2015年12月加入苹果公司,并在研发自动驾驶汽车“泰坦”项目中担任硬件工程师,负责设计和测试电路板,以及分析传感器相关数据。苹果公司将“泰坦”项目作为公司的核心机密,该项目的内部机密数据库只有特别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张晓朗是获得该数据库访问权限的2700 人之一。
该案件从张晓朗2018年4月30日向苹果公司提出辞呈,经历苹果公司发现其窃取商业秘密的证据, FBI介入对其进行调查,到最后被美国FBI逮捕和刑事起诉,只有短短2个多月的时间,比起国内商业秘密案件短则3-4年,长则8-9年的案件处理周期,可以看出美国司法系统在处理商业秘密窃密案件时的超高效率。
该案件具体的时间点如下:
2018年4月28-29日
仍在休陪产假的张晓朗返回苹果公司,下载40G苹果自动驾驶技术资料,同时带走部分硬件,并将下载的资料通过云存储转存到他妻子的笔记本电脑中。
2018年4月30日
张晓朗以需要返回中国照顾健康状况不佳的母亲为由,向苹果公司提出辞呈。
苹果公司派人与其面谈,了解到张晓朗回中国后将到小鹏汽车(XMotors)工作。小鹏汽车是一家专注自动驾驶技术的国内企业。
谈话结束后,张晓朗被要求立即上交所有公司设备,并在苹果安保人员陪同下离开苹果园区。张晓朗上交了两台苹果IPhone手机和一台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苹果公司的安全部门立即中止了张晓朗的远程内网接入权限、工牌进入权限、网络接入权限以及其他员工权限。
张晓朗同时被进一步告知公司的保密政策,张晓朗表示他了解这些政策并且会遵守相关规定。
2018年5月1日
苹果公司安全部门通过计算机监控和和视频监控,检查张晓朗的历史网络活动记录,对张晓朗近期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活动进行回顾检查,同时对他所持有的苹果设备进行检测。
苹果公司安全部门发现,在4月28日和29日期间,张晓朗在苹果内网的活动与之前两年相比出现“指数级增长"。这些活动主要包括搜索以及有针对性地下载机密数据库中的文件。
苹果内网监控摄像头获取的录像以及张晓朗的工卡出入记录显示,在4月28日晚间9点14分,张晓朗进入了自动驾驶软件和硬件实验室,并在不到一小时后,带着一个装有硬件的大纸盒离开。
张晓朗在陪产假期间的所有内网活动、在苹果园区的出入以及取走公司硬件资产的行为与苹果的公司的保密政策相违背。
在发现这些可疑行为并掌握足够证据后,苹果公司通知张晓朗回到公司进行进一步面谈。
2018年5月2日
苹果公司与张晓朗再次面谈。
张晓朗承认被苹果雇佣期间,就开始寻求小鹏汽车的工作机会。
张晓朗一开始否认了自己在休假期间进入苹果园区,否认自己取走公司相关资产,但在被告知公司掌握相关证据后,张晓朗推翻了之前的说法,承认在休假期间曾进入苹果园区,随后他又承认在休假期间从机密数据库中取走数据,承认从实验室拿走硬件资产
张晓朗表示自己进行这些行为的理由是因为他对自动驾驶平台技术有兴趣并且希望自己进行相关研究。
2018年6月27日
FBI对张晓朗的住所进行搜查,并进行询问。
张晓朗向FBI承认了自己从苹果的自动驾驶汽车项目中拿走了文件,也承认了将文件传输至自己妻子的笔记本电脑中,其中包含高度机密的 “技术性文件,如工程原理图,技术参考手册和技术报告等。他也知道苹果公司禁止将公司保密文件转移到非公司设备。
他对FBI表示,因为离职时需要交回工作用笔记本电脑,所以将文件转到个人电脑中以备“日后自我学习”。
2018年7月7日
张晓朗购买了当天起飞的海南航空机票,从加州圣何塞机场起飞,目的地是北京。FBI在张晓朗已经通过圣何塞机场安检后,对其进行拦截,并以涉嫌窃取商业秘密罪将其逮捕。
2018年7月9日
FBI向法院提交刑事起诉书,指控张晓朗窃取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苹果公司的窃密案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苹果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因为这涉及到张晓朗窃取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苹果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研发信息的价值再高也不是商业秘密,张晓朗窃密案自然不成立。
FBI在起诉书中介绍了苹果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特别说明张晓朗一进入苹果公司工作就接受过知识产权保密培训,以后每年也都受过培训,张晓朗还签署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张晓朗下载的文档上也标注明确的保密要求。FBI因此判断,张晓朗窃取的信息属于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确定存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有三个事实对最后的法律(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美国的法律)救济效果有很大的影响:
1、 张晓朗在离职前下载商业秘密资料,并转存到自己电脑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2、 张晓朗是否将盗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中国的小鹏汽车公司?
3、 张晓朗的窃密行为是否对苹果公司造成损失,或他自己是否有获得利益?
在FBI起诉书的结论中,对第一项事实确认无误,确定张晓朗下载并转存到自己电脑的行为属于美国法典第18章第1832条(a)规定的商业秘密盗窃行为,涉嫌商业秘密盗窃罪。
对第二项事实,虽然FBI在起诉书中提及张晓朗从苹果公司离职后将去小鹏汽车工作,但在最后的结论中,并没有说张晓朗已将商业秘密提供给小鹏汽车,即确认第二项事实不成立。这条非常关键,将决定张晓朗犯下的是盗窃商业秘密罪,还是商业间谍罪。如果张晓朗将资料提供给了小鹏汽车,则涉嫌经济间谍罪,将面临最高15年的刑期和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第三项事实,FBI起诉书中的结论也没有提及,即确认张晓朗的商业秘密盗窃行为没有对苹果公司造成损失,张晓朗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对此不难理解,因为在张晓朗实施盗窃商业秘密行为后,苹果公司马上就知道了并随即采取了应急响应措施,阻止了商业秘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所以没有造成损失。
最后,FBI对张晓朗行为的认定结果是:
张晓朗实施了盗窃苹果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没有将所盗取的商业秘密资料提供给小鹏汽车公司,盗窃行为还没有对苹果公司造成损害。
对张晓朗的行为定性以后,就可以分别按照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分别判断张晓朗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四、按美国法律
1. 《经济间谍法》介绍
先简单介绍一下美国最主要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经济间谍法》。
《经济间谍法》是美国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的联邦法律,该法以刑事制裁的方式来处理商业秘密案件。
《经济间谍法》规定,任何人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犯罪。犯罪分两种,一种是“经济间谍罪",另一种是“盗窃商业秘密罪”,两种罪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完全相同,只是犯罪目的有所差别,处罚的标准也不同。
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益于外国政府、外国组织或外国代理人,就属于经济间谍罪。
如果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就属于盗窃商业秘密罪。
* 经济间谍罪的处罚标准:
个人犯经济间谍罪的,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以15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组织犯经济间谍罪的,处以1000万美元以下或3倍被盗商业秘密价值以下罚金,两者取其高。
* 盗窃商业秘密罪处罚标准:
个人犯盗窃商业秘密罪的,处以罚金,或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组织犯盗窃商业秘密罪的,处以500万美元以下或3倍被盗商业秘密价值以下罚金,两者取其高。
2. FBI对张晓朗的罪行认定和处罚建议
按照张晓朗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结果,对照《经济间谍法》规定,可以判断张晓朗涉嫌个人盗窃商业秘密罪。
按照《经济间谍法》的,个人犯盗窃商业秘密罪的,处以罚金,或处以10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处。
FBI在起诉书中,对张晓朗的刑事处罚建议是: 25万美元罚金,10年徒刑,100美元专项评估费,3年监外看管。
五、按中国法律
如果张晓朗的盗取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中国,企业按照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律申请救济,会有什么结果?
由于中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由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构成,我们根据张晓朗的行为,对照各个法律的相关条款逐个分析。
1.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需要按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 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上述量刑标准,我们对照一下张晓朗窃密案,看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于苹果公司的良好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张晓朗实施盗窃商业秘密行为后,苹果公司立即发现并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所以并没有给苹果公司造成实质损失。没有损失就不符合《刑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50万元标准,因此按照中国的《刑法》,张晓朗没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实施了任何所规定的侵权商业秘密行为,即使没有对商业秘密权力人造成损失,监督检查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这个规定,似乎张晓朗需要对其窃密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如果不是经营者,即使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不能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而张晓朗只是下载和转存了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没有从事经营,也没有把所下载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它经营者,所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经营者,因此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3.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晓朗与苹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适用。
张晓朗与苹果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载并转存商业秘密,就是违反了保密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如果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晓朗的行为没有对苹果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劳动合同法》虽然适用,但实质上对张晓朗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任何处罚作用。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张晓朗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苹果公司可直接追究张晓朗的违约责任,索要违约金。但是从张晓朗案的细节看,张晓朗并没有与苹果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所以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适用张晓朗。另外,由于张晓朗还没有到小鹏公司上班,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也不能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索要违约金。
4. 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要求、范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其它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则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附随保密义务”。合同附随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保密事项,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履行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合同当事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保密义务,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张晓朗与苹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法》调节范围,所以《合同法》不适用张晓朗与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案件。
5. 公司法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和责任做出了规定,包括: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收入归入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张晓朗不是公司董事和高管,所以《公司法》不适用。
6.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他人侵犯权力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晓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所以不存在民事赔偿。
7. 结论
虽然中国有多个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商业保护要求,但是对张晓朗窃密行为,没有一个法律能够对其进行制裁,张晓朗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按照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苹果公司不能获得法律救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同一个商业秘密窃密案件,按照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律处置会产生差异巨大的结果。
按照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张晓朗涉嫌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FBI建议的处罚是:25万美元罚金,10年徒刑,100美元专项评估费,3年监外看管。而按照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张晓朗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不属于犯罪。
对照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中国的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有限,企业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时,获得法律救济的限制条件多、标准高。
经过近几年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商业秘密名称不统一、商业秘密定义混乱、法律之间不协调、处罚轻等问题。
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针对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能证明造成了损失,则侵犯商业秘密可能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行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实施人可能因为时间短,还没有从盗取的商业秘密获得收益,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这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潜在损失是实际存在的。
而且,即使受到处罚,处罚还主要局限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没有惩罚性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很难产生震慑作用。
所以存在普遍反映的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胜诉难、胜诉后挽回损失难的情况。
对比美国的《经济间谍法》,美国法律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据是行为,而不是损失结果。只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否盗取成功,无论是否对商业秘密权力人造成损失,都属于犯罪,就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七、企业自我保护是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因为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中有一项是保护性,只有企业实施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才承认商业秘密的存在,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
“保护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授权人员获取。在法律层面,保密措施既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又主张了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对一项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的信息,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则该信息不具备“保护性”,相当于权利人自己放弃了该信息的商业秘密权,所以法律上也不认可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就不可能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与企业自我保护的程度相关,企业保护的越好,就越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律提供的保护也就越强,如果企业自己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就不承认存在商业秘密,不会提供任何法律保护。
回顾张晓朗盗取苹果公司商业秘密案件,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立即发现窃密行为,并在短短两个多月就完成取证、FBI介入调查、起诉等过程,前提条件就是苹果公司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既能够立即发现并制止商业秘密资料进一步扩散,防止造成损失,又能够立即为法律救济提供齐全的证据。
从实际情况看,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与美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的差距,比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的差距更大。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难、胜诉难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没有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所致,即使按照美国的法律,也不会获得救济。 而胜诉后挽回损失难,则是中国法律的救济力度不够所致。
例如,与苹果公司窃密案件间隔不到半年的2017年底,国内也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涉及自动驾驶汽车项目的商业秘密案件。
据媒体报道,百度公司在2017年12月22日,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王劲所经营的美国景驰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百度的商业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万元。
百度的商业秘密案件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仍没有具体的结论。据知情人员介绍,百度公司的起诉,法院根本就没有立案。
同样是两个世界著名的公司,同样是涉及自动驾驶汽车项目的商业秘密案件,之所以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既与两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相关,更与苹果公司与百度公司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水平有关。百度公司的案件,即便按照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置,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所以,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能够做到的而且应该做的就是做好自我保护,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尽可能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一旦发生泄密案件,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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